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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察官帶職進修違規 罰款6個月俸祿

中央社/ 2017.03.2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帶職進修,但他所交的研究報告等,不合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做出判決,對呂理銘罰款6個月月俸。

判決書中指出,呂理銘在桃檢服務期間,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申請102年度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並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題,向法務部提出進修計畫書。

法務部依呂理銘所提的計畫准予公假,讓其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至103年6月25日間,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進入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一年級就讀。

不過,呂理銘於102年12月17日即自行辦理休學,在103年6月23日返回桃檢服務,並提出約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研究報告。

職務法庭指出,這份報告的主題、字數,均不符合法務部核定呂理銘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計畫內容,經相關單位審查,均認定不合原核定的進修計畫,再經法務部人事處審核認該研究報告字數未達3萬字,不合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

此外,呂理銘於中原大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所選修4門課共計8學分,因其於學期結束前即辦理休學,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無法承認相關學分數及時數,也無任何符合規定的進修活動時數,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

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認為呂理銘未能勤慎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職務法庭審理時,認為呂理銘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未能謹慎勤勉執行職務、致力於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等,客觀上已影響一般人對檢察官應有的形象、損及司法尊嚴。

職務法庭考量呂理銘犯後坦認事實,表示深切悔意,並參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因此對其罰款現職6個月的月俸給總額,作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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