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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得案 地院發言人:可從職權行使法看

中央商情網/ 2017.03.2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游凱翔台北2017年3月20日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質疑遭警方盤查,在臉書上發表相關看法,引來討論;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說,建議可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討論當時相關要件是否符合。

李永得昨天在臉書表示,在轉運站要前往超商購物時,被5、6名警察包圍,被要求看證件,讓他疑惑「台北市甚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李今天也在臉書提出「大法官釋字第535號」重點,強調自己只是以一個民眾立場,跟警方理性論法;也有很多民眾因此案,拿出「大法官釋字第535號」進行討論。

廖建瑜說,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主要是在說明警方進行「臨檢」的相關情況,如果是「盤查」,可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廖建瑜解釋,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以及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廖建瑜強調,第六款的「指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廖建瑜說,根據媒體報導,雖然有看到事發時的影片,但無法得知事件原貌,不清楚警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哪一條進行盤查;更重要的,「各要件需求不同」,因此無法判斷。

不過,有不願具名的法官指出,警察當時未堅持讓李永得拿出證件進行盤查,就「輸了一半」,因為這會讓外界認為,這個執法是沒有依據、是心虛才放行;倘若警察當時是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規定,警察就會「逆轉勝」,因為只要行經指定區域,警察可直接盤查;從本案來看,警察或採用第1款和第6款規定,盤查李永得。

台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5中隊長陳豐盛表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台北轉運站是經由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也是依據此法律條文精神,在車站內執行安維勤務,並簽巡邏箱,因此依法有據、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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