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3次會議20日登場,討論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等議題。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會後表示,會中就「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配套措施,決議原則上以人民聲請為限,但必要時,檢察總長得為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提出聲請釋憲,同時,未來也建議賦予大法官就個案釋憲時「得自為裁判」,不受理案件時,可不附理由。林子儀說:『(原音) 基於保護人民憲法權益的必要,必要時,可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的身分提請。』
而有鑑於裁判憲法審查專業性甚強,林子儀也表示,會中也決議採強制律師代理制,「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則不溯及適用。
另外,為「提升大法官解釋程序的效能」,這次的分組會議也決議要調降釋憲的表決門檻,建議下修至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出席大法官二分之一通過即可。林子儀說:『(原音)司法院在解釋憲法時,有關憲法的案件必須出席三分之二才能開會,必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個案子才過。但現在委員一致建議應該從現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改成過二分之一的多數決,這是一個相當重大的改變。』
同時,會中也決議司法院應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機制,主筆大法官及表決結果應採具名機制,也應立法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