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在民國96年與某婚友社簽立婚姻媒合契約書,繳交近新台幣30萬元的費用後,婚友社人員帶謝男去大陸相親,並與一名楊姓女子在大陸完成結婚登記。
不過,謝男認為楊女不是他所屬意的對象,因此向移民署面談人員稱,無法苟同與楊女見面的第二天,她就主動引誘進行性關係的行為,而且從相親、辦理結婚登記過程,覺得自己被下藥或施法術,很莫名其妙。
謝男向移民署官員說,因為與婚姻仲介有簽約,雖然這整個結婚過程有問題,他還是要提出入境來台申請,否則會被告毀約,「但希望你們不准通過本次會談」。
面談人員認為謝男和楊女無真正維持婚姻要素,建議不予通過會談,因此楊女無法入境來台。
事後,謝男向婚友社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遭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謝轉到網路部落格發文說,自己被婚友社所騙,「新娘不來台灣、錢也不退我」等語。
婚友社負責人看到此篇留言,對謝男提出誹謗罪嫌告訴,謝遭法院判處拘役30天確定;謝男不滿,也對婚友社負責人等提告妨害名譽等告訴,自己反倒也吃上誣告官司。
一審法院判謝男有期徒刑4個月,謝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謝男已知楊女無法入境來台的確實原因,是他和移民署面談人員的供述所致,也知道婚友社無詐欺犯行,卻還是對婚友社提告,具有誣告的犯意甚明,因此維持一審法院見解,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