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的遺贈稅應納稅額,逾法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然而,2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遺贈稅法規定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的滯納金應加徵利息規定,認為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認為,就應納稅款加徵滯納利息的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但就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是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本稅部分仍須加計滯納利息。
國稅局表示,針對大法官解釋,內部已積極修改繳款書格式以及繳納金額計算程式,以符合解釋內容。國稅局也提醒遺贈稅納稅義務人,若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納稅款,除加徵滯納金、本稅加徵滯納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也將延遲財產移轉登記時機。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