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大陸銀監會官員表示,2006年前,在陸外資銀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經營,不具有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
2006年部分在陸外資銀行開始轉為以本地法人形式經營,但轉制初期法人銀行規模較小,綜合管理能力處於建設初期,尚不具備投資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能力。因此,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均通過境外母行進行。
官員表示,經過近10年的發展,在陸外資法人銀行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經營發展基礎不斷加強,已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因此對在陸外資法人銀行進行再投資的監管政策予以明確。
官員表示,未來在符合現行法規的前提下,外資銀行既可以選擇以境外母行為主體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選擇以在大陸法人銀行為主體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