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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暴動罪 源於60年代左派暴亂

中央社/ 2017.03.17 00:00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17日電)香港3名參與「旺角騷亂」的示威者因暴動罪成,各被判入獄3年。翻查資料,過去數十年來,本地只有兩起刑事案件涉及暴動罪。

香港各界普遍認為暴動一辭源於50年前的一場暴力示威。

1967年,香港受到中國大陸文化大革命的影響,親大陸的左派人士在港發起暴動,對抗港英政府,外界稱為「六七暴動」。

「六七暴動」是香港歷來時間最長和規模最大的暴亂,初期只是左派工人運動,後來演變成武力示威,示威者使用炸彈等襲擊警員和民眾。

網上資料指出,這次暴動於1967年5月6日爆發,同年12月結束。在事件中,全體香港警察取消休假候命,多次與左派暴徒爆發衝突。

期間,有1936人被檢控,另有包括212名警務人員在內的802人受傷,51人死亡。

「六七暴動」後,香港於1970年訂定暴動罪。目前的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如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

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暴動罪訂定後,法庭曾有兩次判決涉及這項罪名。其中一次是一批滯港越南難民以木棍及鐵條互相打鬥,法庭援引暴動罪作出判決。

另一次於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有囚犯放火及襲擊他人等,多人因此裁定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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