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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 特休假算法更有彈性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7.03.17 00:00
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勞動部今天(17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特休假計算適度鬆綁,在不減損勞工特休假天數情況下,可採周年、曆年或會計年度三軌並行執行特休假,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後30日內告知。

勞基法這次修法大幅加碼勞工特休假,讓勞工工作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假,一年以上勞工特休假都增加;不過,勞動部原本要求企業採員工到職日,也就是周年制執行特休假,這樣的計算方式讓人資主管十分苦惱,甚至出現畸零的假。

因此,勞動部17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增加特休假計算及結算彈性,在不減損勞工特休假天數情況下,可採到職日的周年制、或是1至12月的曆年制、或有些外商採取的會計年度,三軌並行執行特休假,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後30日內告知。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原音)我們知道少數外商的會計年度比較不一樣,所以也允許勞資雙方透過協商可以用這樣的會計年度來給假;如果協商結果是按會計年度給假,結算點就會回到會計年度,或是曆年度,但是勞工的假不變,勞工的假一定還是要在勞基法規定的基準線上。』

對於未休完特休假的工資該如何給?勞動部首度明確訂出標準,要求雇主要按天數發給一倍工資,並應於年度終止結算後30天內或下一次發放工資前給付。例如若雙方約定每月5日發薪,結算日是4月15日,則公司應在5月5日發給,最晚不能超過5月15日。黃維琛說:『(原音)這每一天的工資怎麼算呢?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的那個月領到的正常工時的工資去除以30,去推算那個工資。』

至於特休假結清方式則由雙方約定,由於多數企業採曆年制計算特休,因此也可於每年底結算;若是用周年制計算特休,也可用周年制結算。勞動部也提到,只要企業給假優於勞基法、並經勞工同意,特休假可適度遞延至下一年度。

勞動部強調,此施行細則將預告至3月27日,在此之前各界都可以提出意見,實施日期則視修法進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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