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在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籍勞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統計,截至106年2月底止,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2萬6900件,已核准續聘有2萬1381件,其中家庭類有1萬67件、事業類有1萬1314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3191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計655件,243件是家庭類、412件是事業類。
勞動部說,近來已接獲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籍勞工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提醒雇主務必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不續聘的外籍勞工辦理期滿轉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