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朱姓騎士在民國102年10月10日下午2時許行經新竹巿成功路口時,前輪撞到新竹巿警局棄置路面、無人值勤管理的交通指揮台所形成路障,導致騎士失控滑倒,頭部及右半身撞及路面,受有顱內出血及多處骨折,迄今因腦震盪而有記憶力減退、右手無法用力等狀況;朱男打國家賠償官司。
新竹巿警局主張,交通指揮台是公有公共設施,為員警執行指揮交通勤務需要而設置,指揮台有相當體積且色彩鮮艷,用路人應可注意到;指揮台重10餘公斤,若每次勤務交接都要搬到路旁,實有困難,也可能造成車禍,當天事故發生時,2名員警勤務結束剛交接給另2名員警,當班員警在路口他處引導車輛及回覆民眾詢問,並無過失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本件事故發生,肇因為無員警站立的指揮台放置路口,騎士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減速及注意車前狀況,各有一半過失,判新竹巿警局應賠償46萬4489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