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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消合社盈餘 故宮要北市府處理

中央社/ 2017.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14日電)

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雖已解散,過去分配給社員的新台幣1億7900萬元盈餘至今仍未追回。故宮今天表示,消合社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都沒有追訴或請求權。

國立故宮博物院今天表示,新政府自民國105年5月20日上任,就正視並採進行處理90年至97年間員工消費合作社盈餘追繳事宜。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重新梳理全案的法律關係,分別於105年8月及11月委託二家法律事務所研提兩份法律意見,結論為第一,消合社的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故宮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第二,故宮博物院並非消合社的主管機關,因此無論是公法或私法,都沒有追訴或請求權。

故宮指出,依據合作社法第2-1條,「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另依據「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第8條:「合作社解散後,由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所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

除台北市政府外,「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均可以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繳合作社盈餘分配。

故宮表示,為能妥善解決本案,故宮責無旁貸,除已於106年2月18日與台北市政府會談處理方式外,並在徵詢「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後,於106年3月2日函請內政部邀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基於政府機關一體原則,故宮將積極處理並配合提供資料,與相關單位一同釐清討論本案之適法處置,依法行政。1060314

(圖為故宮文創產品-翠玉白菜傘,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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