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指出,如果公司內部規定,禁止穿戴「任何政治、哲學或宗教性標誌」,不構成「直接歧視」。
歐洲法院針對比利時G4S保全公司開除一名堅持戴頭巾的穆斯林女員工案,做出裁決。
穿戴宗教標誌,特別是頭巾等伊斯蘭象徵,在歐洲各地民粹情緒升高之際,變成熱議議題。如奧地利等若干國家還考慮在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全臉面紗。
比利時G4S於2003年僱用的接待員艾許比塔(Samira Achbita)是穆斯林。歐洲法院指出,G4S公司當時有「不成文規定」,員工上班時不得穿戴任何政治、宗教或哲學性標誌。
艾許比塔2006年告訴公司,她要戴伊斯蘭頭巾上班,但公司告知不准。公司後來正式下達禁令,艾許比塔遭到解僱,她上法院控告遭到歧視。
歐洲法院說,歐盟法律的確禁止基於宗教的歧視,但G4S的作法是全體員工一視同仁,意味並未專門針對某人適用那項禁令。(譯者:中央社羅苑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