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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判決 公司可禁戴穆斯林頭巾

中央社/ 2017.03.14 00:00
(中央社盧森堡14日綜合外電報導)歐洲最高法院今天針對一項里程碑式案件做出判決,裁定歐洲公司可禁止員工穿戴包括伊斯蘭頭巾在內的宗教性或政治標誌。

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指出,如果公司內部規定,禁止穿戴「任何政治、哲學或宗教性標誌」,不構成「直接歧視」。

歐洲法院針對比利時G4S保全公司開除一名堅持戴頭巾的穆斯林女員工案,做出裁決。

穿戴宗教標誌,特別是頭巾等伊斯蘭象徵,在歐洲各地民粹情緒升高之際,變成熱議議題。如奧地利等若干國家還考慮在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全臉面紗。

比利時G4S於2003年僱用的接待員艾許比塔(Samira Achbita)是穆斯林。歐洲法院指出,G4S公司當時有「不成文規定」,員工上班時不得穿戴任何政治、宗教或哲學性標誌。

艾許比塔2006年告訴公司,她要戴伊斯蘭頭巾上班,但公司告知不准。公司後來正式下達禁令,艾許比塔遭到解僱,她上法院控告遭到歧視。

歐洲法院說,歐盟法律的確禁止基於宗教的歧視,但G4S的作法是全體員工一視同仁,意味並未專門針對某人適用那項禁令。(譯者:中央社羅苑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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