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若認定馬有罪 最重判3年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8 年前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2013年8月底,向前總統馬英九洩漏偵查中的司法關說案,進而引爆「馬王政爭」,黃世銘在2015年被依刑法洩密等罪,被判刑1年3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45萬元;如今,馬英九也被依洩密等罪,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若後續法院認定有罪,最重可被判刑3年。

這起關說洩密案讓前總統馬英九在卸任後,必須勤跑法院,他在2013年8月31日到9月初之間,和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的互動與對話,現在不但被逐一放大檢視,而且被分在不同的案件中審理。

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自訴的教唆洩密案,主要聚焦在2013年9月1日凌晨的一通電話,馬英九是否有教唆黃世銘修改「專案報告」或指示相關事項,這起案件將在3月28日進行一審宣判。

至於台北地檢署14日起訴馬英九的部分,主要是認定他在當年8月31日將關說案的偵查內容,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以及在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案情,相關作為已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及教唆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

檢方建請法院從一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處斷,這項條文載明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的資料,無故洩漏或交付對方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英九成為繼前總統李登輝及陳水扁後,第三位被起訴的我國卸任元首。北檢指出,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負有「憲法機關忠誠」之義務,應竭力遵循並維護憲政秩序,其職權之行使並非無限上綱,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