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勞動部早已於2014年就發過函釋,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的規範。
依照現行勞基法規定,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小時以上加給3分之2以上;若休息日加班,2小時以內者,再加給1又三分之一以上,2小時以上再加給1又三分之二以上。且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4至8小時以8小時計;8至12小時以12小時計。
至於是否「一則LINE就等於4小時加班」,勞動部表示,必須透過個案認定,若確實是工作範圍,就依現行勞基法的規定為主。勞動部條件司司長謝倩蒨說:『(原音)我並不是說所有的通訊軟體都一定是加班時數,必須要看雇主是不是有確實要求員工要提供勞務,而勞工也確實有提供勞務,須依照個案事實判斷,有關於任何記錄,就是工作時間開始跟結束,就透過相關佐證資料,事實上才有辦法認定是不是工作時間。』
對於一例一休上路後爭議不斷,謝倩蒨也指出,勞動部正在搜集意見,將進一步做研議,未來將陸續公布函釋及施行細則,讓各界能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