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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情殺遭判死確定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 2017.03.13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男子王鴻偉被控追女友不成砍殺女方致死,遭判死刑確定。最高檢今天說,王鴻偉自動投案自白犯罪,向父母懺悔,確定判決竟認定無悔意,不符卷內證據,檢察總長已提非常上訴。

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被控在民國89年9月間,將心儀女子張雅玲載往淡水,因張雅玲不願與王鴻偉交往,王鴻偉砍殺張雅玲上百刀後棄屍,震驚社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鴻偉無期徒刑,但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王鴻偉死刑,後來7次發回更審,高院都維持死刑判決。王鴻偉在歷次更審中,多次請求法官給他改過機會,強調他是受一連串刺激,才失去理智殺人,並願賠償被害人家屬超過新台幣800萬元。

不過,被害人家屬所受創傷無法平復,請求法官判王鴻偉死刑。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王鴻偉殺人手段凶殘,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對社會衝擊重大,難認定已有真誠悔意,且殺人導致被害人家庭天倫夢碎、窮凶極惡,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98年5月間對王鴻偉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表示,王鴻偉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而未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檢察總長10日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說,檢察官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仍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蓄意殺人有別,也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情事。

王鴻偉案情應不該當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及「其他極端嚴重的罪刑」可判處死刑規定,也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

檢方指出,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母親勸諭即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素行良好從無前科資料,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816萬元,顯示他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與罪無可逭之人,原判決竟認定從無悔意,已不符卷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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