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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認知能力不足 陸擬將民事年齡改8歲

中央社/ 2017.03.12 00:00
(中央社台北12日電)擔憂6歲兒童的辨識與認知能力仍然不足,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擬將現行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修改為8歲。

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去年6月,中國大陸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10周歲降到6周歲。

不過,澎湃新聞報導,中國大陸全國人民大會廣東代表團今天下午召開全體會議, 會中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並公開宣讀草案。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決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由規劃的6周歲改為8周歲。

報導指出,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有部分代表認為,6周歲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也開始接受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因此建議改為8周歲。

經過研究,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決定,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將現階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修改為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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