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去年6月,中國大陸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10周歲降到6周歲。
不過,澎湃新聞報導,中國大陸全國人民大會廣東代表團今天下午召開全體會議, 會中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並公開宣讀草案。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決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由規劃的6周歲改為8周歲。
報導指出,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有部分代表認為,6周歲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也開始接受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因此建議改為8周歲。
經過研究,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決定,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將現階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修改為8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