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表示,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作時間。
勞工局統計,近3年一共受理34件仲裁案,居全國第一,占全國總案量(45件)75.6%,協助勞工爭取金額約達新台幣453萬元。
勞資爭議除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處理紛爭,即使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或是不經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仲裁案都在勞工局召開,平均只召開兩次仲裁庭,選擇獨任仲裁人處理天數65天,選擇仲裁委員會也只需要88天,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遠比舟車勞頓跑法院興訟來的有效益。
勞工局表示,若勞工朋友對於調處程序有任何疑問,可於每週一至五上班時間撥打「勞工法令諮詢專線」(02-2960-3456分機6528-653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