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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撤銷彰縣府處分 台化可復工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7.03.10 00:00
因不滿3張汽電共生鍋爐的空污許可證展延申請遭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公司去年(2016年)向環保署提出訴願。環保署在今天(10日)召開訴願委員會,會中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原處分。環保署指出,本案已回復到當初申請展延的狀態,在彰化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前,台化可以復工。

台灣化學纖維彰化廠M16、M17、M22等3個汽電共生鍋爐的燃燒生煤空污許可證在去年9月底到期,雖然台化在許可證到期前即申請展延,但彰化縣府以不合審查標準為由,多次駁回台化的申請,使台化彰化廠因此停工關廠。

台化在去年向環保署提出訴願,5個月訴願裁定期限即將屆滿,環保署在10日召開訴願委員會。會後,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台化共提出2項訴願要求,第一項是要求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處分,對此,訴願委員認為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申請展延的處理過程,確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的處理要求,因此基於法治國原則,訴願會撤銷彰化縣政府的原處分。詹順貴:『(原音)訴願決定是撤銷彰化縣政府的原處分,並且請他再另為適法處分。撤銷的主要理由是我們認為說,是彰化縣政府在整個審查的過程中有事實認定的錯誤、程序上的違法及理由不夠完備等等項目,所以我們撤銷了彰化縣政府的駁回處分。』

至於台化所提的第二項訴願要求,希望環保署代彰化縣政府准許展延空污許可證,環保署則認為非自身權責,予以駁回。

環保署指出,訴願會撤銷了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展延申請的處分,本案等於回到原點,由於台化是在空污許可證仍於有效期限內申請展延,因此就回復到當時的狀態,台化在彰化縣政府另為合法處分前將可復工;但是否復工,則由台化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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