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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用要登記 可少繳使用牌照稅

中央社/ 2017.03.10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10日電)雲林縣稅務局今天表示,車輛停用要記得到監理機關辦理繳銷、報停或報廢登記,可以減少或停止繳納使用牌照稅。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的徵收範圍是已領用車牌並「使用」公共道路的車輛,若是「不使用」的車輛,可以登記繳銷、報停或報廢,即可停稅。

稅務局提醒,106年使用牌照稅即將在4月份開徵,雲林縣稅務局將會在3月底寄出稅單,請車主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長張永靖說,民眾若出國留學、工作或服兵役等,確定將有一段時間「不需使用」車輛,可攜帶前後2面車牌、行車執照、車主身分證及印章到監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車輛停用端視期間長短,可辦理繳銷(1年以上)或停駛(1年以下)登記,自登記日起停稅,待日後要開始用車時,再去監理機關領牌完稅,即可恢復使用。

若是車輛已「不堪使用」,務必要將車體交給合法的回收商處理,並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除了不必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外,也可以免日後發生車輛被懸掛他車使用的可能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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