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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榮民配偶死亡 可合葬軍人公墓

中央社/ 2017.03.0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9日電)為加強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配偶,內政部今天通過「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戰死、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現役軍人及榮民配偶,可合葬於軍人公墓。

內政部表示,為表彰軍人一生奉獻軍旅,內政部自43年起陸續籌建軍人公墓,目前在宜蘭、台北、新北、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連江、金門、嘉義等14縣市,共有15座軍人公墓。截至105年12月底止,內政部統計,已提供納骨櫃位19萬8000餘位,累計存厝量15萬8000餘位。

內政部下午舉行部務會報,通過「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修正草案,將已故軍人的配偶增列為軍人公墓的可葬厝對象。

役政署官員指出,未來戰死或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現役軍人配偶,或取得榮譽國民證國軍退除役官兵的配偶死亡,都可葬厝在軍人公墓,完成已故軍人與配偶合葬的心願,落實政府照顧軍眷遺族的美意。

此外,內政部為因應配偶葬厝後增加的納骨櫃位需求,避免納骨櫃位不敷使用等問題,也增列各地方政府得於公立公墓、納骨塔設置軍人葬厝專區,另規範國軍官兵與其配偶得採共同安厝於單櫃或雙櫃納骨櫃位的合葬方式;或在軍人公墓園區內,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響應環保自然葬趨勢。

內政部指出,「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也希望透過多元化葬厝方式,落實軍人公墓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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