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台工作意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雇主應確認外籍勞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籍勞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如果外籍勞工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如果外籍勞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勞動部將依外籍勞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網址為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