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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續聘或轉換 勞部:雇主應主動辦理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7.03.09 00:00
勞動部今天(9日)指出,就業服務法去年11月3日修正,刪除外籍勞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不過,近來接獲不少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籍勞工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台工作意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雇主應確認外籍勞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籍勞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如果外籍勞工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如果外籍勞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勞動部將依外籍勞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網址為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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