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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殞命、已故榮民之配偶 可葬於軍人公墓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7.03.09 00:00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9日)通過「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已故軍人的配偶增列為軍人公墓可葬厝對象,未來戰死或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現役軍人配偶,及取得榮譽國民證國軍退除役官兵的配偶死亡,也可以葬厝在軍人公墓,以完成國軍與配偶合葬的心願,落實政府照顧軍眷遺族的美意。

內政部表示,為表彰軍人一生奉獻軍旅,內政部自1954年起,陸續籌建軍人公墓,目前在台北、新北、新竹、台中、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連江、金門等14個縣市,共有15座軍人公墓。截至去年12月底,已提供納骨櫃位19萬8千多位,累計存厝量有15萬8千多位。

為了加強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的照顧,內政部部務會報9日通過修正「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特別增列戰死、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榮民的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役政署副署長沈哲芳說:『(原音)法案裡面最重要的是要將已故軍人的配偶增列為軍人公墓的葬厝對象,未來如果有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或因病、意外死亡的現役軍人,他的家屬、他的配偶也可以葬厝在軍人公墓。同時,有取得榮譽國民證、榮民的配偶死亡,也可以來申請合葬在軍人公墓。』

同時,因應軍人配偶葬厝後增加的納骨櫃位需求,該辦法也增列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公立公墓、納骨塔設置軍人葬厝專區;另外也規範國軍官兵與其配偶得採共同安厝於單櫃或雙櫃納骨櫃位的合葬方式,或於軍人公墓園區內,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響應環保自然葬趨勢。

內政部指出,「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這次修法主要也是配合募兵制實施,希望能對從軍者與其配偶有更多照顧,完成國軍與眷屬合葬的心願,也希望透過多元化葬厝方式,落實軍人公墓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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