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明確組織犯罪定義並增招募罪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化組織犯罪定義,並增招募他人參加組織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草案明確化組織犯罪定義規定,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結構性組織」定義,草案規定,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草案明定「招募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其刑到1/2。
草案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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