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擔任「基隆市政府污水下水道第一期修正實施計畫南河系統管線新建工程(第四標)」現場工程師的61歲伍男,因疏於調查地下管線資訊,民國104年10月22日上午11時許,指揮下游包商劉男雇用的挖土機司機林男,開挖一處社區外道路時,不慎挖斷天然氣管線。
檢方表示,挖斷管線後,伍男並未疏散社區住戶,導致社區1名1個月大的湯姓男嬰吸入過多天然氣,疑似缺氧合併抽蓄,及出現新生兒痙攣症狀。
伍男在檢方偵訊時坦承由他決定開挖地點,且事先並未詢問瓦斯公司地下是否有管線,但辯稱他只能依社區污水下水道廠商提供的洗管地點做直線延伸,而且有先試挖。
檢方偵查後,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伍男,另檢察官認定劉男及林男只能依照伍男指示施工,並無決策權限,兩人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