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開槍殺人 男二審仍判16年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男子郭鎮豪涉嫌在民國101年底赴中國大陸廣東射殺陸籍男子後潛逃返台,一審依殺人罪判16年徒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涉嫌在民國101年12月間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世界金融中心「德納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槍射殺大陸地區人民谷姓被害人後,潛逃返台。
檢警在調查中發現,郭姓與被害人因為有嫌隙,以拜訪友人送茶葉禮物之名,找到谷姓男子,並在被害人與配偶通話時,持槍射擊被害人背部及左胸部,導致雙肺及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郭男事後搭機來台,企圖躲避查緝。
全案由大陸公安部提供情資請求法務部協助偵查,經桃園地檢署偵辦並提起公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郭男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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