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立院司委會共識 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

中央社/ 2017.03.01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討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朝野獲致共識,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招募他人參加組織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各版本,朝野共識,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草案規定,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結構性組織」定義,共識條文規定,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會後受訪表示,除了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外,另外,對於參加組織者、參與者與假藉組織名義等列為3年以下的罪,希望遏阻假性組織分子假冒組織做社會上比較常看到經濟、財產、都更、購買商品、勞務報酬、履行債務的協商等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

草案明定「招募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其刑至1/2。

同一條文草案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相關舉證責任的分配,與會者仍有爭議,因此由法務部研商擬妥條文後再討論。

此外,會中,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等人提案,建請法務部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定位、功能及目前執行狀況到立法院做專案報告,邀請總統府及司法院等相關單位列席說明。但民進黨團反對,經表決結果6比0,沒有通過。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