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因為沒有如期繳納遺產稅和贈與稅,結果不僅被依每2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滯納金,而且還因延遲繳納,稅捐機關針對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加收利息,導致民眾不服提起訴願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審理後於24日作出746號解釋,認定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是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因此合憲;但是就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部分,認為滯納金是為了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沒有加徵利息的餘地;再加徵利息,形同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原音)滯納金既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性質沒有加徵利息的餘地;而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再加徵利息,是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跟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意旨有違,因此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
至於現行滯納金的加徵方式以每2日加徵百分之1,間隔天數是否過短?比率是否過高等,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必須依照稽徵成本、國民經濟水準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