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下午轉述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內容表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擬訂立專法,相較英國或新加坡等國家,申請人資格更為放寬,包括自然人、獨資、合夥、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
辦理人提出申請後,經相關機關審查通過,即可進入實驗,實驗期間為6個月,可再申請延長6個月,最多可以有1年的實驗時間。相較英國實驗期間訂為3個月,申請人享有更多空間。
徐國勇說,縱然在實驗階段,仍然需要監理,若實驗過程中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逾越實驗計劃內容、沒有遵守監管措施等事由,政府可廢止實驗;不過,實驗期間會排除各項金融業務法規中有關特許業務的形式及行政責任,如違反銀行法或證交法等,實驗期間將免除罰則。
徐國勇指出,若創新實驗有創新性或有利金融發展,主管機關要檢討金融法規,並提供辦理人相關協助。未來相關業務可能由專責機構辦理,初步計畫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另設一處專門處理。
他表示,若實驗完成也經核准,相關法規必須修改,實驗辦理人才能把此創新成果帶入金融業,但要修改相關金融法律,立院審查可能無法跟上進度。草案因此擬讓實驗業者可再原案提出申請,6個月後可再延長6個月,等於有1年緩衝期。
徐國勇說,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後,仍有部分細節待詳細討論,完成後將送行政院,待院會通過即送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