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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涉貪 一審判20年

中央社/ 2017.02.18 00:00
(中央社記者魯鋼駿苗栗縣18日電)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涉嫌與他人共同以借牌方式投標鎮公所標案,圖利所屬特定廠商,被控貪汙、圖利、收受回扣等罪,案經苗栗地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共20年,褫奪公權8年。

苗栗地檢署103年間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起訴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涉貪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今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判決徐永煌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另觸犯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合計刑期共20年。

苗栗地檢署指出,徐永煌當選鎮長之前,為營造公司負責人,擔任鎮長後,雖然更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姊,但徐永煌仍實際掌控該公司之營運,卻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承包通霄鎮公所辦理之工程採購案。

檢察官調查發現,101年至102年期間,徐永煌與他人共同以借牌投標等不法方式,違法承包11件通霄鎮公所相關標案,獲利約新台幣百餘萬元,並涉嫌圖利特定廠商,於103年8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長彭基山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78條規定,鄉鎮市長涉及貪汙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須「停職」,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代理通霄鎮長職務;當事人徐永煌則暫未對外回應。10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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