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草案採登記制 基本財務須公開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6日電)內政部草擬社會團體法草案,將過去的許可制改成登記制。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天表示,過去真的過度管制,但為了提供社團合理的稅務環境,也要求財務一定程度的公開。
葉俊榮今天出席社會團體單獨立法說明會,談到社團法的歷史,他說,解嚴後雖然將法源依據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改為「人民團體法」,但內容沒改,為了修正不合身的法令,將社會團體法獨立出來。
他說,過去真的過度管制,不但得罪所有曾有參與人民團體的人,因為程序繁瑣,連團體命名都要管,過去對成立與否政府採許可制,這樣做法是不對的,政黨不用許可,但人民團體是要許可的。
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需要合身、合宜的法,只要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職業管理法通過,人民團體法就廢止了,除了解除管制、盡量鬆綁外,把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對於組織人數、名稱、方法、運作都盡量尊重章程,讓各團體自己決定,盡量減少繁文縟節。
葉俊榮也說,為了在稅務方面提供合理、好的環境,讓社會團體能有穩健經營基礎,因此基本的財務公開,讓大家對社會團體能促成支持的社會環境,基礎性的監督反而是須要注意的。
葉俊榮說,對於社會團體實際運作的困境也要了解,看如何盡量做到協助,而不是政府控制。他說,現在雖然還在徵詢意見階段,但也不能拖太久,要趕快送到立院,不希望拖延。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社團法規定財務規模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社團不用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1500萬元以上者需經會計師簽證。至於規模在50萬元到1500萬元間的社團,內政部預計再設1至2個級距,落實分級、分類的稽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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