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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新規 規模50萬以上社團須申報財務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7.02.16 00:00
內政部今天(16日)舉行「社會團體法」立法說明會,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社團法規定財務規模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社團不用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1,500萬以上者需經會計師簽證。至於規模在50萬到1,500萬間的社團,內政部預計再設1至2個級距,落實分級、分類的稽核原則。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根據「社會團體法」第38條規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的項目、會計報告、預算與財務報表格式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他認為許多弱勢團體的組織都非常小,募款也不易,希望能依照各團體的年度預算規模制定不同的財務報表格式。他說:『(原音)所以具體的請求是,在規定各個財務表的時候,可以根據他的年度預算規模,來制定不同的要求跟形式,不要說我們小小的NGO一天到晚都在為了這個準備這些東西,花了太多寶貴的精力。』

對此,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社會團體的財務報表有收支、決算、資產負債表等,非財務會計出身的人根本不懂,因此,社會團體法授權財務規模在新台幣50萬以下的社團不用申報,1,500萬以上者必須經會計師簽證。至於財務規模在50萬到1,500萬間的社團,內政部預計再設1至2個級距,依照財務來源、不動產價值等分級分類。他說:『(原音)坦白講,最近也有團體說,可能它的收入、入會費、長年入會費很少,可是它的資產很大,它有好幾億的不動產,那這部分我們也要監督,我們也要負責去…,因為社會大眾會反過來要求我們行政機關應該知道。』

陳志章說,如果社團的財務來源只有入會費等單純事項,政府根本不想管,且社團那麼多,政府也管不了,但很多團體有募款以及政府機關的補助,像是許多體育團體接受政府巨額補助,這些都是公共財,因此當然必須接受政府監督,公開讓外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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