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都是名模抗稅 為何林志玲輸了?
yam蕃薯藤新聞/欠編
9 年前
同樣是名模補稅案,為何大法官卻有不同結論,全因去年9月後大法官會議成員更換了許宗力等5名新成員,錢建榮表示,新的大法官會議,將會做出造福廣大受薪階級的解釋。
根據《鏡周刊》報導,林志玲補稅案是因國稅局認為,林志玲漏報2003年到2005年的薪資收入1735萬元,但林志玲認為,凱渥是經紀公司,他並不是凱渥的員工,這些收入不是「薪資」,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治裝、聘請化妝師等最高45%必要成本後申報所得後再報稅,林志玲因此提行政訴訟抗稅。
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認定,林志玲是因接受經紀公司安排演出、代言而有收入,法官認為這些收入就是「薪資」,依法應全額視為薪資所得申報,判林志玲需補稅684多萬元定讞。林志玲不服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林志玲的聲請釋憲案理由不具體決議不受理,最後林志玲全額補稅。林志玲並透過經紀人指出「感謝台灣司法對我們有更多的理解以及認可讓我們不會搖擺於執行業務或是薪資所得之間,我們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可以專心的工作,這幾年其實我們沒有再提出什麼樣的訴訟,幾年前結案後,我們非常尊重司法的判決結果,也以守法納稅人自居」。
而名模林若亞2005年任職凱渥時,30萬元的模特兒工作收入,不滿被國稅局追稅1萬餘元而打官司,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有問題,聲請大法官解釋, 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薪資所得者若報稅時,如有受薪階級因工作而購買設備、交通等相關必要支出,每年超出12萬8,000元時,應可以實報實銷、列舉扣除後再報稅,讓受薪階級將可少繳一點稅,但政府應會增加稅捐查核成本。此解釋不只林若亞受惠,勞工受薪階級也將可少繳點稅。
大法官議認為,現行《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扣除額,若薪資所得者有其他因工作而花費的支出,也不能列舉扣除,的確已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原則,並要求政府應在2年內修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