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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新規來了 強制還券日前10天不得借券

中央社/ 2017.02.07 0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7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修訂借券規定,標的證券在強制還券日前10個交易日起,不得新增借券,並彙整關於借券交易實務的作業函釋,提升市場參與者查閱法規的便利性。

證交所表示,本次彙整納入規章條文的借券交易實務作業函釋包括:第一,證券商、期貨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及內部撥券之相關規定;第二,定價、競價交易出借人得要求提前返還部分標的證券;第三,借券人提交現金擔保品、證券商代客戶轉付借券費及權益補償相關款項、證券商向客戶借券提交履約保證金等採行虛擬帳號匯款之規定。

第四,借券人提供銀行保證擔保品其擔保銀行之資格條件;第五,外幣擔保品之提交、領回、洗價等抵繳價值計算方式及借券人申請返還外幣擔保品之規定;以及第六,證交所借貸服務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計算收付方式。

證交所指出,除了藉由規章全面盤點,釐清所需檢討改進之處並加以修正外,同時也利於市場參與者快速查閱所欲搜尋的規範內容,提升借券市場的服務品質。1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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