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檢、警、林聯繫平台」 新竹林管處春節連假查緝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打烊

大成報/
9 年前
【大成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今年春節連續假期自1/27起至2/1,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已啟動「檢、警、林聯繫平台」,春節假期特別加強國有林班地巡查工作,杜絕山老鼠利用連假期間蠢動的機會。

█森林法已修法加重刑責 最高可處有期徒刑10年半

森林資源具有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生物多樣性保育、林產經濟等多種公益及經濟效用,為維護國家森林資源,森林法於104年4月21日修正,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竊取之林木為台灣扁柏、紅檜、台灣肖楠、紅豆杉、台灣杉、香杉、牛樟、烏心石、台灣櫸、台灣檫樹、毛柿、黃連木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貴重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收受、轉賣等銷贓行為 與山老鼠同罪責

依近年破獲山老鼠集團分析,竊取林木集團與幕後銷贓集團間,進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等不法銷贓之行為,間接助長竊取林木歪風,使贓物價格奇貨可居,幕後銷贓集團於整個犯罪結構中,多居於首腦地位,且查緝困難。有鑑於此,現行森林法規定收贓與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行為的罪責一致,且依實務經驗,法院於量刑時,常對收贓者科以較重刑責。

█載運贓物所使用車輛 無論租用、借用或行為人所有 一律查扣沒收

最近發生租賃車業者因租車給山老鼠載運盜伐林木,車輛遭警方查扣而求償無門案例。森林法第52條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此,竊取或收受森林主副產物贓物所使用之車輛,即使非犯罪行為人所有,而係向他人租用或借用,仍將依法遭法院宣告沒收,屆時,車輛租賃業者或車輛出借人只能依民事法律關係向山老鼠求償,是否獲得賠償,變數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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