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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用地重複徵收 法院判返還補償金

中央社/ 2017.01.25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台北巿政府在民國78年施作捷運淡水線徵收土地並發放補償金,後來發現同一塊土地,鐵路局59年時就徵收,向地主提告討回補償金。行政法院今天判地主繼承人須還錢,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改制前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在民國59年間辦理淡水線劍潭士林間鐵路改道工程,經行政院命令核准徵收土地共87筆。

一名地主因鐵路局59年間被徵收土地後,漏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導致62年間土地分割、68年間合併重測後,這名地主仍登記是某塊土地共有人之一。

台北巿政府在78年施作捷運淡水線而徵收土地並發放補償金給這名地主477萬6293元,後來在100年發現,重複徵收而撤銷徵收處分,並要求地主返還補償金。

由於地主已死亡,他的繼承子女也沒還錢,台北巿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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