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參考鄰近國家,制定「遠洋漁業條例」等「漁業三法」,去年7月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於6個月後正式施行。
「漁業三法」明確定義重大違規態樣,罰則參考國際採行「剝奪不法利得」及「具嚇阻性」的精神,按違規態樣及漁船噸級可分別處以新台幣100萬元至3,000萬元的高額罰鍰,並搭配收照、廢照及沒入漁獲、漁具、漁船等管理手段;且對重複違規則有加重核處機制,原則依第一次違規的罰款核處1.5倍罰款。歐盟海洋及漁業總署官員日前來台,已確認漁業三法的15項子法無虞,後續將觀察台灣執法的實況。漁業署則期盼今年黃牌能夠解除。
「漁業三法」中有關外籍漁工權益的部分,從20日開始,也正式提高位階管理。鮪魚公會總幹事黃昭欽指出,業者絕多數支持,也認為有理性探討的空間;但對於近期勞工團體呼籲,希望外籍漁工能夠比照本國勞工薪資,黃昭欽則認為,有實施上的困難。他說:『(原音)但是如果是薪資,他們認為說應該設定最低的薪資,薪資事實上國際上有一個勞力薪資的結構,不只是漁業,也有外派出去當勞工的,每個地方都有基本的薪資待遇,如果片面的提很高,對其他產業來說,會是成本的負擔。』
遠洋漁業團體認為,有關外籍船員的薪資部分,「漁業三法」中規定,符合來源國可接受的標準,但並非是和台灣本國勞工一致。另外,對於提高外籍船員人身及醫療保障,且律定外籍船員的工作時間,漁業團體也表示,台灣多數漁船主都願意配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