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宣布,將於近日發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項準則。
其中,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的揭露,此次修正要求公司應在年報或公開說明書上,揭露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決議重大議案的相關內容及獨立董事意見外,新增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重大事項的溝通情形等。
同時,要求公司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上揭露經營階層人員在子公司兼任的薪酬。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說明,目前只要求揭露兼任經營層級人員、獨立董事、董事時的薪酬,此次修正要求連同兼任顧問的薪酬也要一併揭露。
張振山提醒,若企業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有編制有虛偽或隱匿不實的情況時,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174條規定,涉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