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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休息日可挪移 勞部強調須勞資合意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7.01.13 00:00
勞動部日前回函給高雄市勞工局的函釋中指出,只要勞資雙方同意之下,例假跟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周期任意挪移,不過,「任意挪移」遭到各界批評,勞動部今天(13日)重申,例假及休息日並非由雇主「任意」調整,如果勞雇雙方任一方認為有調整的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勞動部日前的函釋指出,只要勞資雙方同意之下,例假跟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周期任意挪移,讓外界擔憂,這個函釋等於讓雇主可以任意挪移員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且不用負擔加成的加班費。

對此,勞動部13日重申,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如果勞雇雙方任一方認為有調整的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金蓉說:『(原音)今天如果雇主要調移例假或是休息日的話,一定是要經過勞工同意,所以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合意才能做變更,不是說今天雇主可以任意做更動或調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例假是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過勞,對於例假的安排,應以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但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為原則,勞動部早已於2016年9月10日令釋明定,日前的回函並非是發布新函釋,沒有政策轉彎的問題。

勞動部強調,依現行規定,例假及休息日的安排,仍然必須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可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需求自行約定,非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至於「每一週期」的起訖也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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