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衛生局指出,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民眾應依醫師開立之檢驗單到醫事檢驗所或醫療機構進行檢驗。所以醫事檢驗所不能未經事先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准即在民眾的住家、或其他不是醫事檢驗場所的地方進行檢驗抽血。
另依醫事檢驗師法第30條規定,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如公開宣稱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等。
衛生局提醒民眾,不要接受到住家、工作場所推銷之抽血檢驗,到府抽血的人士是否為專業的醫事人員,民眾往往不得而知,而且在非醫事檢驗場所抽血的檢體在運送途中是否保存良好,也會影響檢驗的數據。籲請民眾不要貪圖一時的方便,要做健檢應到醫院、診所,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