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主,興櫃股票、槓桿╱反向ETF或遭變更交易方法的個股不得列為定期定額標的。
證交所指出,券商可以「經紀業務」、「財富管理業務」2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皆須採預收款項及預先圈存價金的方式進行;其中,「經紀業務」需由券商與投資人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券商依約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由投資人帳戶進行交割,後續則可讓投資人自行賣出。
至於「財富管理業務」則是由券商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券商依約以信託帳戶進行買賣、交割,並自行維護各投資人分戶帳,投資人若需行使股東權益,需依規定解除信託關係後撥回個人名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