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依涵被控民國102年2月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兩人後棄屍淡水河,並盜領兩人存款,一、二審和更一審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謝依涵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高院;高院更二審宣判,依一個強盜殺人罪判謝依涵無期徒刑。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合議庭認為謝依涵謀財害命手段殘忍,行徑冷血,本應與世隔離,但謝依涵犯案前素行良好,成長、求學及工作過程無不良紀錄,表現正常,也沒反社會或病態人格,經囑託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沈勝昂及台灣大學心理學系助理教授趙儀珊精神鑑定,認為謝依涵矯正可能性高,再犯風險不高。
周盈文說,合議庭認為無期徒刑須執行25年以上,有悛悔實據才得假釋出獄,否則仍繼續監禁,本件尚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