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依涵被控民國102年2月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兩人後棄屍淡水河,並盜領兩人存款,一、二審和更一審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謝依涵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高院。
高院更二審上午11時宣判,審判長花10分鐘說明改判謝依涵無期徒刑理由;合議庭認定謝依涵已自白犯罪,本案無共犯,應以強盜殺人一罪論罪,謝依涵所指與陳進福不倫戀部分,不予採信,另考量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沈勝昂及台灣大學心理學系助理教授趙儀珊鑑定謝依涵仍可社會化,有教化可能,應給謝依涵自新機會,改判無期徒刑。
陳進福妹婿聆判後表示,謝依涵謀財害兩命,殺兩條人命,卻沒被判死刑,不能接受判決,會和律師討論提上訴。雖然謝依涵被判連帶賠償近新台幣1000萬元定讞,但1毛也沒賠,家屬只求真相,且不滿謝依涵編出第5個版本,誣指陳進福在家如何與她親熱,根本沒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