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梁男於104年11月18日晚間7時,貿然由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由北往南方向,以步行方式跨越雙黃線穿越馬路。
此時,騎乘機車的鄭男行經此處,他為避免撞擊梁男,隨即緊急煞車摔倒,並造成肢體多處擦挫傷。
檢方認為,馬路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的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將梁男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梁男於104年11月18日晚間7時,貿然由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由北往南方向,以步行方式跨越雙黃線穿越馬路。
此時,騎乘機車的鄭男行經此處,他為避免撞擊梁男,隨即緊急煞車摔倒,並造成肢體多處擦挫傷。
檢方認為,馬路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的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將梁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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