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不可不看! 新版租賃的關鍵二條款
好房網News記者鍾釗榛/綜合報導
今年元月一號正式上路的新版房屋租任契約正式上路,內政部有鑑於租屋糾紛一再登上媒體版面,更成為談話節目的討論議題,於去2016年6月23日公告頒行新板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將舊版租約補足許多新增條件,並針對租屋糾紛案件修訂條款,當中有關鍵二項條款,明定押金約定與返還以及修繕及改裝,以防止租屋糾紛一再發生。
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可在便利商店與書局購得。(好房網News記者鍾釗榛/攝影)
租屋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押金的金額該要付多少,以及租約到期時房東未返還押金,因此在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條款第五條「擔保金(押金)約定返還」,特別附註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四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當中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四項是因承租方有違約或有未繳清的費用,出租方才能從擔保金(押金)抵扣。
對於另一項常見的修繕糾紛,在新版的第九條就擅及改裝中有多加新的項目。舊版契約書在本條款中就有明訂第一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然而少數房東遲遲不修繕迫使房客礙於生活需求下自行修繕,對於這樣的情況,新版房屋租賃契約特別增加第二項,內容是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條約定之金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房客自行修復後可要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對於房東的定義與誰適用新版房屋租賃契約,律師蔡志雄在臉書上表示,經詢問內政部地政司後,105-12-28內政部發布新聞稿,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而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
結論就是只要是反覆實施出租,通通要適用新版的租賃定型化契約,就算只有一間,也要適用。
原文網址: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3549815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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