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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撈鬼蝠魟未通報 漁業署:依法裁罰

中央社/ 2017.01.05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5日電)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今天指出,旗津船主捕撈鬼蝠魟未通報案,漁業署會依違反漁業法裁罰,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款。

高市府海洋局長王端仁指出,漁會有依法張貼通報及公告,要求船主於捕撈到相關漁種,應依規定在24小時內通報,船主未通報,逕自販賣是違法行為。他說,市府已再要求前鎮、茄萣、林園中芸等管轄漁港及各魚市場都要落實通報機制。

鬼蝠魟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列為瀕危物種,不過國內並未公告是禁止捕撈的漁類,漁業署透過公告,要求捕撈者應該通報。

元旦期間有漁民捕獲2隻鬼蝠魟,重1噸多,載回高雄前鎮漁港,當時有民眾看到鬼蝠魟血淋淋躺在魚市,民眾興奮合影po文,才讓船主捕撈未通報事件曝光。

鬼蝠魟是生長在大洋亞熱帶海域的漁類,喜於水深200公尺的水域悠游,魚體扁平、體盤寬,常會追逐小漁群於黑潮帶活動。

黃鴻燕說,105年5月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漁民捕獲鬼蝠魟必須主動通報,違者將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漁業署將在接獲海洋局的資料後依法裁處。1060105

(圖片取自漁業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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