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今天公布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七條條文,也就是外界所謂的「Uber條款」,最快週五起就可對UBER公司及司機開罰,最高罰金從原本的新台幣15萬元增至2500萬元。
交通部今天傍晚也公布裁罰基準,其中個人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客運服務業,首次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駕照4個月,最重違規5次以上或6個月內連續非法營業2次以上,最高處20萬罰鍰。
另外,若是像Uber公司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首次被稽查就會開罰100萬元罰鍰,違規6次以上或是6個月內連續違規3次以上,將被處2500萬元罰鍰。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胡迪琦說明,若是Uber司機被開罰,將依被取締的次數處罰10至20萬元罰鍰,而這次修法也新增吊扣駕照,盼司機勿以身試法。
他強調,若是短期、密集違規,交通部認為情節相對重大者,將直接處以最重罰鍰,若是業者遭開罰到2500萬元,卻不願意繳納,交通部也會扣押資產、強制執行,勒令業者歇業。
至於檢舉獎金方面,胡迪琦說,目前相關辦法在研擬中,會參考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照實際收入發放一定比例,但會設上限,相關細節預計在年後上路。
胡迪琦呼籲,Uber在台灣不是沒有生存空間,盼業者盡快申請合法納管。1060104(圖為中央社檔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