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彭姓男子與被害的葉姓女子原為男女朋友,因感情糾紛而分手,彭姓男子想復合,民國102年8月間開車前往女友住處前等待,見女方出門牽機車上班,立即上前表達希望復合遭拒,竟拿殺蟲劑強灌女方喝下,恫稱「殺死你」、「刺死你」等語,並持剪刀刺傷女方手部,再強拖女方上車。
葉姓女子在車上奮力掙脫,導致彭姓男子無法順利駕車,而撞上路邊電線杆,彭姓男子為儘速離開現場,偷拿女方機車鑰匙,騎機車離去。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彭姓男子支付40萬元給女方;法官考量彭姓男子已60多歲,如令入監服刑也已無教化之意,依傷害罪判彭男8月徒刑,強制等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再給女方30萬元。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