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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新制1/1上路 房客可遷戶籍可報稅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12.31 00:00
租屋新制將於明天元旦(1月1日)正式上路,新版契約明訂房東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不得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稅等,房東必須按照新版定型化契約的規定簽約,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指出,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包括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不合理的違約金額等問題。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在其中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在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裡,明訂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在應記載事項部分,包括押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修繕、租賃雙方能否提前終止租約,以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20項。

內政部指出,租屋新制1月1日上路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若使用不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修改或拒簽,且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將處房東新台幣30萬元罰鍰。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說:『(原音)那房客可以要求房東來修改或是拒絕簽約,當然也可以向主管地方政府的地政局處來加以檢舉,那我們地政局處主管機關也會查明,限期來改正,如果沒有改正,按照消保法的規定56條之1,最高可以裁罰30萬元。』

內政部呼籲,未來新版租屋契約將在四大超商販售,民眾在簽訂租賃契約前一定要詳閱契約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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