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截至2017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稅金額達新台幣1千萬元,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及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等三大欠稅案件的執行期間延長至2022年3月4日。而修法後,欠稅金額未達1千萬者,則自2017年3月5日起,不再執行。
財政部在審查會時曾指出,為兼顧維護租稅公平及符合社會期待,對於重大欠稅案件有再延長執行期的必要,延長執行期5年,有助國家租稅債權的追繳,提高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的從依度,並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