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來屢傳退除役軍官將領赴陸參加中國大陸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但現行條文對於永遠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規定,僅限於因內亂、外患、貪汙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
為避免、嚇阻退除役軍官將領遭陸方假借交流刺探情報,保護台灣國安及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公平性。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洩密將不發給月退休金的規定,修正第32條新增退除役官兵除犯內亂、外患罪外,只要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等事由者,永遠停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提供的權益,如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及優待救助等權利。
另外,針對退輔會退離職官員轉任轉投資公司高階經理人,草案也新增「旋轉門條款」,增訂第4條之1,退輔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3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副總經理。